食品抽检不合格 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等被通报

编辑:admin 日期:2021-11-17 16:04:01 / 人气: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2021年,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仔(香辣味)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7月20日、9月13日,执法人员分别向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
(①No:SC21411731094、②No:SC10103210112220JD1),2021年7月20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发现检验报告(No:SC21411731094)载明的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5.83元;2.罚款100000.00元;3.没收不合格的鱿鱼仔(香辣味)3.43千克。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黄岛区杨风娟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向黄岛区杨风娟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
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黄岛区杨风娟蔬菜店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6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黄岛区杨风娟蔬菜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青岛市百福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957 包装饮用水”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青岛市百福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957 包装饮用水”不合格。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1年7月1日生产,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2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6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栾传武经营的“普通白菜(小白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胶州市丁家庄果品蔬菜批发市场栾传武经营的“普通白菜(小白菜)”不合格。2021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7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王方华经营的“茄子”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崂山区麦岛家园农贸市场王方华经营的“茄子”不合格。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8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崂山区阿雪果蔬店经营的“茄子”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崂山区麦岛家园农贸市场崂山区阿雪果蔬店经营的“茄子”不合格。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8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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