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丨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食品安全问题为何难解 ?从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说起

编辑:admin 日期:2022-03-20 20:03:43 / 人气:

央视“3·15”晚会曝光“土坑酸菜”事件。包括康师傅等企业酸菜供应商湖南插旗菜业在内的,湖南多家腌制菜企业被曝出部分产品原料为收购来的“土坑”酸菜,工人们有的穿着拖鞋,有的光着脚,踩在酸菜上,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更让人哗然的是,虽然插旗菜业有自己的标准化腌制池,但这些都被用来做出口产品。负责人称,“国内的产品,你到了消费者手里面,里面有一点树叶,有一点纤维,顶多罚你一千(元)两千(元),这个如果到国外去了,至少是罚十万(元)。”
食品安全问题为何难解?红星新闻记者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刘继峰。
插旗菜业在收购“土坑”酸菜时未进行检测,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媒体曝光插旗菜业受过行政处罚的前提下,企业仍从该企业订货用以生产食品,是否应该担责?“老坛工艺,足时发酵”宣传语是否违法?我国目前关于食品安全的惩处力度是否太低?刘继峰教授详解以上种种疑问,并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提出了多项建议。

▲刘继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
红星新闻:插旗菜业从外收购“土炕酸菜”时未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并将酸菜供应售出,企业这种做法是否失责?

刘继峰:这里涉及3方,土坑酸菜、插旗菜业、受供应企业。插旗菜业收购土坑酸菜,之后供给企业,在《食品安全法》的义务上来说,在收购过程中插旗菜业需要对酸菜进行检测。内部的义务是要做检测的,这是一个程序性的责任。
法律责任和食品安全的责任不是一个责任。虽然食品没有检测,但食品没有问题,不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所以,最终的落脚点是食品到底有没有问题,不管这个食品是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它如果有食品安全问题,那就要承担责任。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可以对插旗菜业提出一些警告、罚款。
此事件中重要的是抽检过程中是否出现了问题,例如监管部门有没有抽检、抽检过程中有没有弄虚作假、抽检是不是按照相应的规范完成、拿到的结果是不是真实的。是否明知不合格情况仍隐藏包庇。
关于这个追责要分成两个情况讨论。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没有履责,二是一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人员在履责过程中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操作的程序等。如果是后者,内部人员个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更有可能是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属于个人责任。
红星新闻: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往往环环相扣。有媒体报道,插旗菜业此前曾出过食品安全问题,企业仍和该公司合作,是否失责?
刘继峰:如果明知插旗菜业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仍旧去采购,那么罚款就会往上走,甚至是顶格。因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一个裁量的幅度,根据情节来决定幅度往上还是往下,包括持续时间、主观因素、销售量等综合起来的严重程度,如果非常严重,那么可能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

▲土坑里生产出来的酸菜
红星新闻:据法律条文,即使造成严重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的处罚条例多为罚款与行政处罚。你认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涉事企业的惩罚是否能够真正起到打击作用?
刘继峰:关于食品问题,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行政监管都是主要的渠道。行政监管贯穿于整个流程中,生产产品需要拿到合格证、资格证,是一个行政流程,产品添加剂也需要资格证,产品进入市场,产品的经营等整个流程下来都是行政环节为主。行政手段具有预防性、及时性、专业性。
为什么不用民事责任?因为它通常都是事后救济。刑法处罚的力度是比较大,但刑事责任通常都需要有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食品安全这个问题上,它甚至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关注还不一样。很多产品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没有那么直接,但是食品入口对我们的生命健康有影响,但这种影响有的时候不会及时显现。因此,预防性的行政方法是管理食品安全的主要方法。
红星新闻:曝光视频中,插旗菜业生产负责人表示,进出口产品质量有别,被查出问题国内罚一两千元,出口罚十万元,这种情况是否存在?
刘继峰:我不明白他说的“罚款一两千”到底是从哪个角度去罚?如果是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来讲,不会有那么低的罚款。轻的基本都是1万元以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进行罚款。他讲的可能是特定的法律指向,应该不是《食品安全法》上的指向。
民事责任上,各国会有差异,但不大。行政责任也无外乎就是罚款、没收,扣押器具,吊销执照。近两年,我国在制度上,加重了个人承担责任。如果食品经营者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可能要禁职,即5年内不能再做食品了。
关于软约束,我们现在制度正在建立,而且运行的效果还不够好,就是信用约束或者叫信誉约束。企业的如果出现质量不合格,它的信用评级就会降低,要提高信用评级,需要信用重整,需要时间。形式上来说,信用制度是一个责任,并不像行政罚款这种财产性立刻体现出来,但是这种软约束是更有效的。
此外,我国在食品方面的个人的禁职约束,没有部分国家严厉,有的国家是禁职终身。例如北欧国家对个人禁职约束非常严厉,即使有再强的管理能力、经营战略等也行不通。

▲“土坑酸菜”生产加工车间
红星新闻:有声音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企业铤而走险的原因。近年来我国法律关于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否有提高?
刘继峰:从总体上,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打击。从监管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在不断地去提升它的细密程度。从《食品安全法》2015年到2021年的修订来看,与过去的关注角度、细密程度不一样了。例如现在还要关注婴儿食品、具有医疗保健性的食品。类别越细,对该食品的关注就越具体,针对性也就越强。罚款相比以前更高。
关于转基因、食药两用的婴儿食品,还有单位的负责人他要承担个人责任,这应该是新的条款。
我们在其他的制度里边关于个人责任其实不多。一般我们从商法的角度来说,商是主体,出现一些问题,一般都是主体来承担责任。在食品部分,可能会出现两个主体担责,企业要担责、企业负责人也要担责,这是一种加重,也是一个新的内容。还有连带责任也是应该算是新增加的,虽然说《产品质量法》连带责任早就有,相当于把《产品质量法》中生产经营者的连带关系转移到食品安全这个领域。
有一点,我希望引起关注,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前提下,食品的代言人或推介组织,他们实际上应承担责任。如果是明星的话,作为代言人,如果他推荐的这些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他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迄今为止这个责任基本上没太启动。可能与商品销售者、食品生产者积极配合给予损失赔偿有关。
红星新闻:带货主播是否也是一种代言,带货食品翻车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刘继峰: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带货主播的身份到底是什么?这个制度本源是来自于《广告法》,如果其所代言的产品是虚假产品、不合格产品,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也是这样。这里出现一个模糊之处,主播是否是食品的代言人。
主播是否为代言人,争议是非常大的。主播更多是自己表达,广告发布者对主播所表达的内容是没有办法控制的。主播确实有多次翻车的事件,迄今为止,没有把主播当广告代言人来对待。

▲康师傅关于使用酸菜包原料的声明
红星新闻:涉事企业宣传老坛酸菜面时,号称“老坛工艺、足时发酵”,这里是否涉及法律问题?
刘继峰:会存在一个虚假宣传的问题。关于“老坛”,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没有老坛。消费者看到老坛工艺,以为健康卫生才购买,如果是土坑发酵的酸菜,消费者不愿意购买。只有上游链条是老坛发酵的,广告语才能够做这样的表述,但根据曝光内容来看,广告语明显违反事实。
关于“足时”。我们传统的民间的发酵一定是自然发酵,时间会比较长。实际生活中,土坑发酵是加了一些化学添加剂还是自然发酵?这个不确定。如果是自然发酵,宣传语没有问题。如果不是,而是快速发酵的话,足时这两个字也是有问题的。这8个字或涉及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8条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个就是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一包方便面成品中,有多种组合。其中,酸菜包的部分直接来自原材料,根据新闻描述,按常理来说是不合格的,但这需要有一个结论。按照《标准化法》相应的指标进行检测,查看其是否违法,如果违反,那么这个酸菜包也违反《食品安全法》。因为酸菜包是方便面包中可以分割的一部分,这个不合格的部分一定要处理掉,基于召回进行后续处理,然后进一步去销售。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有充足证据,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去要求赔偿,当然前提一定是要有证据。要看是否造成大量的社会性损害,目前难以采集整个方便面的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证据,因为方便面包吃一次后对身体的损害如何体现也是一个问题。从证据上来看,还没有体现出来。如果能够证明商品真的有问题,就可以请求赔偿。消费者只需要证明,所购买到的东西是老坛酸菜牛肉面即可。

▲央视3·15晚会曝光“土坑酸菜”引发热议,多种相关食品已下架
红星新闻:你认为在食品安法律体系中,还有哪些地方有待完善?
刘继峰:法理界、实务部门都在力推公益诉讼的问题。这次“老坛酸菜”事件从实体上来讲体现不出来社会损失,那就是根据销量具体值,来判断造成社会损害的面积有多大,严重性多重。
但是,现在公益诉讼主要限于消费者的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食品问题方面,包括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增加的个人信息问题,公益诉讼较少。
如果涉及数量较大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存在不特定的主体利益如何保障,怎么纳入到立法的视野去等问题,食品安全方面更是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由公共机关代表民众提起诉讼,是非常必要的,也具有可行性。
此外,网络交易的牌照问题需要进一步去完善。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有很多经营者。一种是有身份的,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他们需要“亮证”"亮照”。还有一种是临时的小额经营者,无牌无照,如网络上卖季节性农产品、土特产的,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这其中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那就是几种法律交织在一起,《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都在管这类事件。但实际上应该回归到食品本位,我们应该有更严格的制度。如果临时小额的商户在网上售卖已经加工过的产品,就必须“亮牌亮照”,即使是临时性、偶然的交易,也需要有资格证,以此提醒商户交易存在风险。
操作上,存在法和法上的冲突,因《电子商务法》鼓励传统经济互联网化,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商户都涌现出来了。如果按照规定“亮牌亮照”,商户需要进行税务登记、每年都要进行纳税申报,这对小型临时商户来说是一个特别大的负担,而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体健康有直接影响,人的生命健康权一定是最主要的问题,这就存在一些矛盾。
对此,可以做一些协调,在多个矛盾出现时分清主要矛盾,例如生命和健康一定是主要矛盾,其他是次要矛盾,那些问题应该以其为中心进行相应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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